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