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60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0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94年1月5日以93年度易字第60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疑有已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之問題,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太正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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