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雖就繳納訴訟費用部分聲請訴訟救,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及最高院裁定駁回確定,有本院九十三年度救字第十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五六六號、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九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廿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林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廿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