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易字第1312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梁治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合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至恆 訴訟代理人 王雨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3月1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劉清景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書記官鎖瑞嶺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