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五號
上訴人甲○○○
乙○○兼右二共同丙○○訴訟代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宏欽法官謝雨真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