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9月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3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2月
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黃怡玲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