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一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由欄中關於「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