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2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51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