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478號
原 告 許英善
被 告 楊 蔡瑞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蔡瑞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
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
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又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核原告未依上揭規定為之,茲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
,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查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並
陳報被告占用原告土地之具體位置及面積。
㈡應提出所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遭被告占用情況之現況照片,及相關位置圖(
請提出地籍圖先行於其上繪製請求之土地地號、位置及範圍
作為附件),另照片部分以彩色沖洗或列印,至少各拍攝8
張以上,另將拍攝之照片粘貼於A4紙張,每頁粘貼2張照片
,並於照片上逕註記土地地號,且以紅筆在照片上逕劃出地
界,且載明周圍地號。
㈢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㈣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
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按系爭土地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計算而核定之,惟原告起訴並未報被告所占用之面積
,爰命原告查報本件之訴標的價額,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
,自行計算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倘原告未陳報本件之訴標
的價額,原告之訴訟利益應系爭土地之現值863,703元(計
自式:系爭土地109年1月土公告現值33,500元/㎡287㎡
權利範圍6000分之539=863,703元;元以下4捨4入),此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
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
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