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鳳秩聲字第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異 議 人  郭志榮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鳳山分局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所為之處分(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
9日15時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伊力美容
養生館)與同案違序人 阮氏莉 從事性交易,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沒有作這件事。。
三、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從事性交易者,處
30,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第80條
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異議人於108年1月9日15時22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號(伊力美容養生館)與同案違序人即阮氏莉從事性
交易之事實,業據異議人於警訊時坦承在卷,並有伊力美容
養生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43-46頁)異議人
出入伊力美容養生館及阮氏莉警訊筆錄可佐,堪認異議人前
述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異議人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異議人雖辯稱無上開違序行為,惟異議人於警訊時已坦承:
我今日前往該伊力美容坊從事半套性交易消費。我進入包廂
後先脫去衣物僅剩內褲後,服務小姐阮氏莉就進入為我按摩
,並幫我身體塗抹按摩油,按完之後阮氏莉將我身體翻至正
面,並觸摸我生殖器官附近讓我產生生理反應,她就向我推
銷全套性交易服務代價3,000元以及半套性交易代價2,000
元,於是我就選擇從事半套性交易,阮氏莉就幫我的生殖器
帶上保險套,並讓我撫摸胸部,以手來回套弄直至射精。本
次性交易有完成。我將2,000元交予阮氏莉收取等語明確(
見本院卷第11-12頁),其對進入該美容養生館後性交易金
額若干、交易過程等節,均陳述清楚、詳細、具體,且所述
之上開事實與同案違序人阮氏莉於警訊時陳述相符(見本院
卷第17-18頁),復參以阮氏莉於警訊時 陳明 不認識異議人
,亦無仇恨或糾紛,應無設詞誣陷異議人之動機,其陳述自
堪採信。異議人有上開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事證明確,異議
人前揭所辯,不足為採。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揭時、地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洵堪
認定。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
處異議人1,500元之罰鍰,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以前揭情
詞否認有上開違序行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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