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小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花小字第42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楊濱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貳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107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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