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小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徐滿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水梳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