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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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677號
原   告  林士傑
被   告  陳音蓉
       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伍拾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債權人行
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
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
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先位之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以
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行為無效,並依民法第242條規定
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陳音蓉行使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請
求被告林明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之訴則依民法第
2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行為及
所有權移轉行為,並依同條第4項請求被告林明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依上開說明,原告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不動產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296,836元(詳見
附表一所示);又原告所主張對被告陳音蓉之債權額,計算
至起訴時(107年10月18日)共計為649,951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二),較系爭不動產價值為低,是原告備位之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低者即債權額為斷,即核定為649,951元。原
告先位、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依其中價額高者即1,29
6,836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296,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之
3,420元後,尚應補繳10,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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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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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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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南市中西區孔廟│1萬分之390│112,287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段92地號土地││×121.83平方公尺×390/10000=│
││││533,5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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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南市中西區孔廟│1萬分之390│112,287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段93地號土地││×95.57平方公尺×390/10000=│
││││418,5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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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南市中西區孔廟│全部(包含共同使用│課稅現值:344,800元│
││段36建號建物(門│部分)││
││牌號碼:臺南市中│││
○○○區○○路○段54│││
││號5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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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296,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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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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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類別│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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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金│3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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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息│上開本金自107年3月6日起至107年10月│
│││1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合計為9,951元【計算式:320,000│
│││元×5%×(227/365)=9,951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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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約金│320,000元│
││││
├──┴─────┴─────────────────┤
│合計:649,9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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