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小字第5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劉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74元,應
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裁定限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
日送達原告,並經其受僱人收受,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
達證書1紙、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其訴
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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