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94號
原   告  邱寶毅
訴訟代理人  江玉緞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氏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1,310元及自民國(下同)107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惟原
告於訴狀原因事實欄記載「1、該公司欠五月份薪資9435元
(55.5小時,170元/時)2、該公司需已付1875元資遣費3
、請求一份非自願離職證明書4、相關證明如附件資料5、
已付利息」,則原告究有無收到被告給付之資遣費及利息?
,是否仍依上開聲明為請求?尚非具體明確,且原告未於訴
之聲明欄內記載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則原告之真意
是否仍請求前開證明書,亦非屬明確。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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