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原小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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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原小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周昱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陽証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5,65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