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3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黎鍾翌
被 告 吳雷蒙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孫裕傑 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8年3月6日16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
項未予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
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