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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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乙○○戊○○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因被告甲○○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零時三十分許,在南投縣○○鎮○○路夜市飲酒時與其妻發生爭執,其間為同案被告己○○發現,基於朋友立場而前往勸阻,惟遭被告甲○○抓著胸襟衣服並斥退。詎同案被告己○○因此認遭受侮辱,乃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時許,夥同具有之犯意聯絡之同案被告庚○○及其他年籍不詳者多人,至被告甲○○位於南投市○○路夜市之設攤處,將被告甲○○強押往附近之田中並加以毆打,致被告甲○○受有手部挫傷等傷害,並限制被告甲○○人身自由,期間復威脅被告甲○○當場退下衣褲,經被告甲○○下跪哀求,同案被告己○○、庚○○等人始罷手離去(己○○、庚○○另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甲○○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二十三許,將前開受侵害情形告知其子即被告丙○○、乙○○二人,並邀集被告丙○○之友人即被告丁○○、戊○○及其他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多人,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零時三十分許,未將允許即侵入己○○位於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弄○號住處理論(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恰好庚○○亦在場,雙方發生爭執。詎被告丙○○、乙○○、丁○○、戊○○、甲○○及其他年籍不詳者等人,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甲○○在屋外把風,餘被告丙○○、乙○○、丁○○、戊○○等人持鐵棍等物,開始毆打己○○、庚○○二人,致己○○受有頭皮開放性傷口三公分+三公分、頸部開放性傷口一.五公分、右腳開放性傷口一.五公分,庚○○受有頭部外傷併腦挫傷及頭皮兩處撕裂傷五公分、六公分、前額撕裂傷三公分、右手手指撕裂傷一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丙○○、乙○○、丁○○、戊○○、甲○○共同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乙○○、丁○○、戊○○、甲○○所涉犯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己○○、庚○○業已
撤回告訴(見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及卷附之聲請撤回告訴狀二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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