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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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三號
被告甲○○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連續多次在桃園縣中壢市○○路級毒品安非他命,於八十五年十月○段二四三巷五三弄十一衖十五號不諱,且有前述施用毒品器具扣案,此有桃園縣衛生局不法藥物尿液檢驗書一紙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中華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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