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右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父親在監服刑,家中尚有母親須被告探視照料,本案亦經被告 陳明 在案,則本案無串供之虞,且被告無逃亡之虞,且被告未有逃亡之虞,自無難以審判之可能,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查被告供承受逃往大陸要犯 楊世剛 隔海以行動電話遙控,持制式手槍開槍恐嚇被害人,依其犯罪情節,顯不宜准予交保,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應予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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