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宏修律師
金鑫律師 李盛賢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該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傅中樂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