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交上易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五七號C
上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紹文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