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06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壬○○○等9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第
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應載明各共有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有死亡者,其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為未成年人,其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並按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