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98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被 告 黃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捌佰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
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9月13日上午10時5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A車),行經新北市
八里區關渡橋往淡水方向內車道時,因超車不當之過失,撞
及訴外人即被保險人 林小玉 所有並由訴外人 徐永桂 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右後車尾,B車
因此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
同)3萬1,268元(其中零件為6,109元、工資及烤漆為2
萬5,159元),乃依據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警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車損照片、汽車保險卡
、估價單及其明細、統一發票、車險理賠申請書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警局調閱系爭交通事故現場圖、A2類調查
報告表、談話紀錄表及現場照片等資料查核明確,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既未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堪信為
真。據此,原告本於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B車修理費用,應屬有據。
四、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
別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
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
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
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
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本件原告因系爭車禍致B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
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
估價單,其修車費為3萬1,268元修復(其中零件6,109元
、工資及烤漆2萬5,159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
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94年5
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
,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
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
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
之三百六十九,而自該車領照使用日,參酌「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
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
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
1月者,以1月計」,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101年9月13
日為止,B車實際使用年數為7年4月,故原告就更換零件
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5,498元(計算
式詳附表)之後,應以611元為限(即6,109元-5,498元
=611元),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及烤漆2萬5,159元
,合計為2萬5,770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
應以其中2萬5,7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8
月3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824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
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金額:6,109ꆼ0.369=2,254
第2年折舊金額:(6,109-2,254)ꆼ0.369=1,422
第3年折舊金額:(6,109-2,254-1,422)ꆼ0.369=898
第4年折舊金額:(6,109-2,254-1,422-898)ꆼ0.369=566
第5年折舊金額:(6,109-2,254-1,000-000-000)ꆼ0.369
=358
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2,254+1,422+898+566+358=5,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