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9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988號
原   告  束善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招治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
萬肆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貳仟壹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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