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31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楊子儀
被 告 盧美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時一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