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516號
原   告  陳義臣
       陳榮芳
       陳誠禎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1萬4,700
元(計算式:鐵大門1個10萬元+手工扶梯3台450萬元+窗簾6個60
萬元+鐵窗6個150萬元+4樓鐵皮屋1片500萬元+鋼筋500萬元+門3
道150萬元+窗3個60萬元+電冰箱2台計4萬元+書法20萬元+日本明
鏡1個1,200元+書桌黃金300萬元+印象電子鍋1台2,500元+沙發1
組40萬元+三角壺1台1,000元+櫃台5萬元+檜木片200萬元+吊燈2
萬元=2,451萬4,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7,776元
,原告僅繳納5,29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2萬2,486元,經查本件
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裁判費22萬2,486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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