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64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 告 陳進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壹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64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 告 陳進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