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64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   告  陳進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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