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19號
原   告  陳正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肆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
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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