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37號
原   告  江錦標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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