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請人 徐新慧

代理人 陳文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林琬茹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郭武陸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10年3月25日

19,400元

F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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