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156號
被  告  蔡宗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記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0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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