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麗玢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 律師
莊國禧 律師 張錦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筱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