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681號聲請人祥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巨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嵐企業有限公司、丁○○、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巨嵐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營業登記資料查詢其法定代理人為乙○○。)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