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國字第10號上訴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5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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