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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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銘權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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