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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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44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歐文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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