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麗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
9月25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97年12月17日裁定自同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於98年2月10日裁定自同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於98年4月21日裁定自同年4月25日起延長2月。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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