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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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2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號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