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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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建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上字第33號上訴人漢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9,359,92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97,552元,未據繳納,且未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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