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銘權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銘權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4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銘權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4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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