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7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99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伊對於抗告人及原裁定另相對人京達貿易有限公司、 于匡時 、 車莎 等人,有新台幣95萬8,455元之連帶債權,聲請對抗告人及京達貿易有限公司等人之財產在8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抗告人雖具狀聲明不服,惟僅陳稱不服相對人之請求,未據指摘原裁定究有何不當,經本院命其陳述抗告意見,抗告人於95年2月20日收受通知,迄未具狀陳明,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郭松濤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