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小字第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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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勞小字第57號
原 告 陳玟君
被 告 金聚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參拾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於被告公司任職,詎被告公司於民國101年8月08日停
業,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1年7月1日起至101年8月7日止之薪資
及獎金等,共計新臺幣(下同)43,772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
出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
為真實,惟被告公司抗辯原告曾向其購買價值14,490元之產品,
且曾領取現金6,000元,應扣除上開金額,原告就此亦無爭執,
則被告公司僅積欠原告23,282元{計算式:43,772-14,490-
6,000=23,282}。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薪資23,282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