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亨員企業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市○○街○○號一樓兼法定代理人丁○○原被告甲○○原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六樓
丙○○原住台北市○○街○○巷○弄六之一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美金壹佰零玖萬零貳佰貳拾玖元陸角伍元」記載,應更正為「美金壹佰零玖萬零貳佰貳拾玖元陸角伍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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