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與忠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二八一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陸萬陸仟貳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壹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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