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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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梁嘉倫
被   告  高嘉駿
       林儀菁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105年度士簡字第28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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