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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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348號
原 告 熊達光
訴訟代理人 龔書翩 律師
被 告 鄭凱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7,16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