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調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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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246號
原   告  張萬
       褚傳生
       李萬金
       李清泰
       林仁助
       林仁義
       林金德
       林武雄
       林萬吉
       林木生
       林萬居
      王 林幸子
       林秋子
       林利珈
       黃忠明
       黃忠川
       黃素真
       黃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 等人間確認分管契約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新北市○里區○○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
  有權個人全部)。
二、前項土地除原告外之其他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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