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432號原 告 石崇民 被 告 陳威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