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黃靜美
陳俊嘉
被 告 王允尚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3092號清償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下午4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佑倫
書 記 官 陸艷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陸艷娣
法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陸艷娣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300元